一.濕地保育法104年2月2日施行,本府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及許厝港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分別於內政部106年11月13日台內營字第1070814433號函及107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1060816181號函公告,但持續有民眾於重要濕地範圍內從事違規堆置或變更地形地貌等行為,請協助強化濕地保育法及本府管轄範圍內國家級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相關規定之宣導。另辦理相關計畫時,請先查明開發利用位址,如係涉重要濕地範圍,請依濕地保育法第20條、第25條及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以免觸及法令處罰規定。
二、內政部核定公告之重要濕地保育利用計畫可至國家重要濕地保育計畫網站(http://wetland-tw.tcd.gov.tw/)下載,並於106年1月24日委託本府協助辦理重要濕地經營管理事項,如有相關問題可向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或本府都市發展局查詢。
三、檢附重要濕地名冊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