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有關貴校函詢「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辦理併復貴校112年7月11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52號函暨同年月日新小人字第11200052952號函。 |
二、 | 查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先予敘明。 |
三、 | 依據國教署112年9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98869號函所示,倘無上述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人員報名或該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依該項第2款辦理,惟仍須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資格條件,故報考人員仍須檢具該款所規範之資格證明或由其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學校出具該課程確為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證明資料方符報名資格。 |
四、 | 檢附國教署來函影本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