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財政部109年7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9年8月10日總處培字第1090038975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財政部109.07.30台財稅字第10904510700號令
摘要:
核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模範公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獎金課徵所得稅規定。
說明:
一、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依據公立學校教師獎金發給辦法、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及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領取之特殊優良教師獎金、資深優良教師獎金、獲選模範公務人員及獲頒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獎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給付單位給付上開獎金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二、廢止本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96號函及90年3月20日台財稅第0900450075號函,自110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