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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22-05-09 | 人氣:263
一、旨揭標準附表之失能標準,於「四、胸腹部臟器—生殖」部分失能之失能種類,規定「編號4-20,女性年齡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一)子宮割除。(二)兩側卵巢割除。(三)因癌症接受放射或化學治療致卵巢喪失製造卵子功能。」,先予敘明。
二、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原規定「未滿四十五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或因放射線或化學治療,致不能生育者。」。勞動部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 號令修正發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為強化被保險人權益,並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規定,刪除失能審核基準有關因傷病割除兩側卵巢或子宮之年齡限制,改以身體損傷程度區分失能等級。
三、建請貴部參照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修正公教人員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條文之附表,刪除因傷病或治療致卵巢或子宮割除或損傷之年齡限制,以維護公教被保險人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