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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輔導主任 - 輔導室 | 2022-04-27 | 人氣:483
一、 依據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110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暨教育部110年6月2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00062103號函頒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相關作業參考原則辦理。
二、 查參考原則第13點第1款規定:「完成個案綜合評估報告後,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特別稿件基準支給綜合報告撰稿費,每個案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個案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支給。」
三、 為提供更充足的特殊教育支持,調整本市心評人員評估報告撰稿費用,相關規定如下:
(一) 心評人員每完成每一個案之評估報告,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特別稿件基準支給綜合報告撰稿費,滿千字者每案1,000元。
(二) 報告撰稿字數未超過一千字者,按比率核實支給,每滿100字核給100元。
(三) 報告資料未更新者則不核給。
四、 又查本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分級培訓實施計畫第9項規定,心評人員實施鑑定評量時,應恪守下列評量倫理:
(一) 對測驗工具本身應盡妥善保管、不觸犯著作版權、不洩漏測驗內容。
(二) 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但應避免進行不必要之評量。
(三) 評量結果用以評價或分類時,應防止他人錯誤解釋或錯誤引用,建議以「評量結果之解釋」為主而非僅是「測驗分數」。
(四) 各項評量方式或評量領域之實施、評分、分析與解釋,所需能力層次不一,評量者應知悉自己專業知能與限制,避免使用超過自己知能之評量方式,而冒然評量或解釋。對超出自己能力之評量領域,應協請相關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五) 評量結果及結果解釋資料,應視為專業機密,需妥為保管、保密,除據以決定個案安置輔導人員外,不得任意公開。
五、 心評人員為執行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工作重要角色,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及心理評量專業倫理,熟悉各類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對施測對象應客觀、正確的蒐集多方面資料互相佐證,並持續充實專業知能及專業成長,以提升特殊教育工作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