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查高雄市鳳山區鳳翔國中梁姓女老師前月1日執行學校導護工作時,被闖紅燈汽車撞飛,結果送醫進行開腦手術,現仍重度昏迷。 |
二、 | 次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第一項第11款雖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僅能說明學校導護老師於道路上攔阻人、車不會受罰,但並非具備指揮交通之權利。學校導護老師遭撞傷並無類似警察等人員之相關保障,且導護老師因無執法權,當拿起 「停」的旗子揮舞,對駕駛並無強制力。 |
三、 | 經查貴部92年新聞稿即已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惟93年臺中即曾有導護老師因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其班上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教師遭家長提告業務過失並遭起訴。 |
四、 | 再查基層老師反應「交通罰則太輕,捷運喝水罰款比闖紅燈還重」,此次導護老師遭撞事故,警方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1800元,加上人行道未禮讓行人加重刑罰2分之1」,罰則太輕,建議修法。 |
五、 | 綜上,指揮交通事屬專業,應專業處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也指出學校導護老師不具備指揮交通的權利,指揮交通、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應屬於交通警察和義交,因此建議貴部透過大量培訓義交,並建議透過科技執法、加重罰則,同時讓老師回歸教室,把老師還給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