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令宣導 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1-09-08 | 人氣:344

主旨:  有關「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D號函辦理。  

二、  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11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略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運動教練等有第5條第3項申請留職停薪或第6條第7項提前復職或延長留職停薪之情形者,應明定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先予敘明。  

三、  上開留職停薪須報本府教育局核准,或由服務之學校核准後報本府教育局備查,將另案函知本市各市立學校、幼兒園。  

四、  檢附教育部函文及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