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7月12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082501號函辦理。 |
二、 | 為提升公私場所室內空氣品質,廣泛納入多元性場所自願參與,爰推行自主管理標章,以鼓勵公私場所投入自主管理工作。 |
三、 | 旨揭要點共18點,明定公私場所之自主管理標章分級、申請、審查、使用管理等事項。凡申請標章,應營造優質室內空氣品質,據以執行維護管理計畫,並委請該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進行檢測後,出具合格檢測報告,可申請標章,如符合本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將授予標章使用權,並可張貼標章於場所出入口。 |
四、 | 為鼓勵公私場所取得優良級標章,實質上更可得到發放環保綠點,亦可獲該署表揚,提升民眾對場所滿意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