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目前研訂「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為「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CEDAW一般性建議第19號第6段意旨)。其中校園常見類型包括:
1.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與性/性別有關個人私密資料:
惡意或未經同意而散布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個人私密資料。
2.網路性騷擾:
(1)未經同意逕將猥褻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資料傳送他人,如:傳送具露骨性意味之電子郵件或簡訊;於社群網站或網路聊天室發表不適宜或具侵略性挑逗言論等。
(2)對於他人實施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所定性騷擾行為。
3.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
(1)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等,發表貶抑、侮辱、攻擊或威脅等仇恨言論。
(2)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或訕笑,如:穿著性感、婚前性行為或遭受性騷擾等。
(3)鼓吹性別暴力。
4.性勒索:
以揭露他人性私密資料(文字、聲音、圖畫、照片或影像等)為手段,勒索、恐嚇或脅迫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