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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1-04-26 | 人氣:379
一、 依據本府勞動檢查處110年4月21日桃檢秘字第1100005006號函辦理。
二、 查政府機關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及第31條母性健康保護相關規定;復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下稱本辦法)第6條規定,雇主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辨識與評估、風險分級及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控制管理等事項。考量上開事項涉及專業,為維護勞動權益,如非屬法定應置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人員者,建議指派人員參加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教育訓練協助為之,或逕尋求外部專業資源協助。
三、 另依危害辨識評估結果,如無本辦法第3條至第5條之危害情形,尚非屬母性健康保護之適用範圍,自無須依本辦法規定訂定母性健康保護計畫、辦理醫護人員面談或風險分級。
四、 檢附本府檢查處來函,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案聯絡人:職安檢查員黃昭敏,電話:03-3323606#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