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學生,具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本助學金: (一)因意外傷病需急難扶助之學生。 (二)因頓失依靠需扶助之學生。 (三)因生活困頓需扶助之學生。 三、申請方式: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應檢附申請書等相關資 料,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四、請學校初審後於本(110)年11月10日前寄(送)至本市大竹國 小附設補習學校(338027桃園市蘆竹區大竹路556號,並於 檔 號: 保存年限: 4 1100005992 ■■■■■■ 教務處 ■■■■■■■ 110/10/01 19:34 ■■■■■■■ 有附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裝 . . . . . . . . . . . . . . . . 訂 . . . . . . . . . . . . . . . . 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 2 頁,共 2 頁 信封註明:陽光協會助學金)。逾期或個別申請者,不予受 理。 五、旨案助學金每學年度辦理,遇有緊急因素或特殊原因未能 於申請期間辦理者,得向大竹國小提出臨時申請。 六、本案如有疑問請逕洽大竹國小附設補習學校黃婉婷老師, 電話:03-3232917分機223。 七、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辦理台灣陽光關懷協會教育助學 金實施要點」補助對象係符合資格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之學生,請各校依學生困境評估針對「學生本人」就 學或生活所需提出申請,並於申請書「師長加註意見欄 位」說明案生具體需求(申請項目),確保將助學金運用於 案生身上。 八、請確實轉知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並進行校內審查,以達 本案助學之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