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並自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旨揭標準表修正重點如下: |
(一) | 項次一: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參事、技監、顧問、參議、一級機關正、副首長、區長、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項次二:滿50歲之各機關單列薦任第9職等以上職務及市立幼兒園園長,健康檢查補助標準新增得另選擇每2年補助3萬2千元。 |
二、 | 檢送修正之「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暨聘僱人員健康檢查補助標準表」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