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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主任 - 人事室 | 2022-11-30 | 人氣:231

主旨:函轉教育部「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及第9條規定之解釋令 1份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1年11月17日臺教人(三)字第1110089830B號函 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1份。

二、查教育部89年2月10日台(89)人(二)字第8901275號書 函意旨,師資培育法公布施行後之實習教師從事教育實習 屬師資培育過程之一環,需在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 育實習,為學習階段,非實際任職,爰不得併計教師休假 年資。為求衡平,有關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經折抵教育 實習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兼任行政職務時,亦不 得併計休假年資。復查教育部94年7月1日台人(二)字第 0940079158號書函係衡酌上開89年2月10日書函意旨,規定 經折抵教育實習之試用教師年資,於取得合格教師資格並 兼任行政職務時,尚不得併計休假年資。

三、據上,旨揭令釋有關公立中小學教師任職前曾任經折抵教 育實習之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年資,為求衡平,不 得採計為兼任行政職務之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