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39560號函辦理。
二、依據學校衛生法第10條規定,學校應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
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
三、復依學校衛生法第11條及第12條意旨,學校對於肥胖、心臟病及糖尿病等慢性病個
案,應加強預防、矯治、輔導與照顧等措施。
四、綜上,為促進學生健康,請加強具心血管疾病高風險因子、精神疾病、罕見疾病及其
他重大傷病或身心障礙之學生個案管理,提升其健康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