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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衛生組長 - 學務處 | 2020-09-01 | 人氣:372

一、依據本府109年8月25日府農林字第1090211809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前已飼養或繁殖旨揭公告物種者,請於期限內(109年9月1日至109年11月30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1條規定,向本府農業局登記備查,非基於教育或學術目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再行繁殖。